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日前学校印发《实验室工作条例》(校实〔2016〕1号)。本次印发的《实验室工作条例》是经实验室与装备处、教务处、科技处及相关专家充分研讨,在原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校通字〔2006〕270号)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次修订主要是在体制上明确了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对实验室运行、开放、服务等进行管理,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负责实验教学的总体规划和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科研院根据学校科技发展需要负责科研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建设,各学院负责各类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